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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伊利事件看信托MBO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2-01

  辽阔的内蒙古大草原因为伊利而被财经媒体所关注;刚刚平静下来的信托业因为金信信托被卷入“伊利事件”再起波澜。
  2003年3月,伊利股份公告称,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拟将所持公司2802.87万国有股(占总股本的14.3%)转让给金信信托投资公司。4个月后,这部分股权转让获得批准并完成过户,金信信托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受让的股权性质由国有股变为法人股。这本是一次再普通不过的股权转让。大概谁也没有想到,2004年3月,迫于独立董事的压力,伊利股份被迫将2002年11月进行的国债投资进行说明,称公司用自有资金3亿元在闽发证券营业部购买了国债。由于在时间和金额上,伊利股份的国债投资与金信信托的国有股收购几乎吻合,市场怀疑国债资金很可能被腾挪出来,作为实施MBO的资金。于是,有关伊利股份、金信信托以及信托MBO的报道连篇累牍,充斥不同的财经媒体。
  当事件发生后将其及时传达出来是传媒的职责。但在关注事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的是事件背后向人们所传达的经验或教训,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市场的完善。因此,对于“伊利事件”,我们更关注其背后的东西。

  思考之一:信托可否成为MBO的载体

  MBO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利用自筹、借贷等方式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企业内的控制格局以及公司资本结构,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在实施MBO的过程中,以《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信托法律制度为依据,运用信托法律关系,将信托引入MBO领域,不仅可以帮助管理层解决资金问题,而且可以避免专门设立收购主体,从而简化整个收购方案。同时,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义务。正因如此,信托被引入MBO领域后大受欢迎。
  在“伊利事件”中,人们关注最多的是金信信托是否涉嫌违规导演了伊利的MBO,金信信托收购伊利股份国有股是投资还是受托?而区分这一点的关键又在于,金信信托收购伊利股份国有股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受托于伊利高管层的受托资金。目前,所有这些尚无定论。而在这一事件中,人们首先应该警醒的是,信托可否成为MBO的载体。
  专家介绍,在实施MBO的过程中,以《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信托法律制度为依据,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为管理层收购提供必要的融资渠道:第一,信托机构作为融资方为MBO提供收购资金;第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层委托信托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第三,信托机构既接受基金等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委托或集合社会资金向实施MBO的管理层提供收购资金,又代表管理层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无疑,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信托作为MBO实施的载体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应该看到,在我国国有经济正处于转轨期,各项法律制度尚未完善,此时将信托引入MBO的实施中,无论信托采取何种方式参与到企业的MBO中,都隐藏着很大的道德风险。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证,国有资产的流失将难以避免。当然,因噎废食也是不可取的。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并加以落实,防患于未然。

  思考之二:如何监管信托MBO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处于转轨之时,某些企业高管人员借企业改制之名,行私分国有资产之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实际上,信托MBO在于它解决了企业MBO实施中的两大难点:资金和隐蔽。据统计,2004年信托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达116家,最多者一家信托公司持有14家上市公司股权。在如此多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行为中,有多少是信托公司的投资行为?又有多少属于信托MBO?这一点谁都无法真正搞清楚。“伊利事件”是否属于信托MBO目前尚不清楚,所有说法都是人们的推测。但如果没有“伊利独董事件”,又怎么会引起人们对伊利利用金信信托搞MBO的猜想?在信托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中,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信托MBO?在那些不为人知的信托MBO中,还有多少委托资金是合法的?这些问号因为“伊利事件”不得不在人们的脑海徘徊。
  信托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特殊性就在于业务的复杂,这也同时决定了对其监管的难度。在我国对MBO行为的监管中,应该考虑的首要问题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对此,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应政策,这些政策对防范企业MBO行为中的道德风险起的作用巨大。但因为信托MBO的隐蔽性强,所以很容易让这些政策法规付之东流。因此,如何加强并落实信托公司的资金账户管理成为规范信托MBO行为的首要课题。

  思考之三:信托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应该披露实际控制人

  在“金信事件”中,另一个为人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条款的冲突。按照《信托法》,“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义务。”但在证券市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要对收购方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终极披露。
  针对信托在收购上市公司时,是否应该披露实际控制人,有专家认为,针对信托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细则。在信托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时,应责令其披露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信托公司坚持其自有资金的投资行为,则应令其提供保证函,一旦日后查明为受人所托,监管部门应予以重罚,由此可能带来的对其他股东的损失,信托公司还应与委托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一定能够真正解决问题。有业内人士表示,强令收购上市公司的信托公司公布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并不难,但不一定有效。如果委托人想通过信托公司控制某上市公司,除非将信托变成委托或代理,只要信托公司愿意,可以有很多方式合理合法地不去披露委托人是谁。即使所有的信托公司都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委托人可以利用信托公司以外的人去搞信托MBO,这就是说,在信托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时责令其披露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并不能控制信托MBO这种方式在证券市场的运用。
  《信托法》保密义务条款是对委托人、受益人财产隐私权的尊重,同时也可以解决因为对真实收购方的曝光而使非交易各方受到的影响,保证目标公司参股股东希望隐蔽持股数量的愿望。因此,信托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应该披露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一纸命令”的问题,要从实际上解决信托MBO为证券市场带来的某些不稳定因素,尚须从长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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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利事件回放2003年3月,伊利股份公告称,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拟将所持公司2802.87万国有股(占总股本的14.3%)转让给金信信托投资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0元。四个月后,这部分股权转让获得批准并完成过户,金信信托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受让的股权性质由国有股变为法人股。
  2004年3月,伊利股份发布关于购买国债事项的公告称,公司自主进行了直接的国债投资。从2002年11月起,累计汇款3亿元至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购入国债。
  2004年12月27日,伊利股份接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查办需要,对该公司股东金信信托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该公司5605.75万股社会法人股和呼和浩特华世商贸公司所持有的该公司844.85万股社会法人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04年12月24日起至2005年12月24日止。
  2004年12月30日,金信信托针对所持有伊利股份法人股被冻结一事公开表示,公司原则上低调处理此事,计划派公司法律顾问前往内蒙古进行交涉。
  2005年1月4日,伊利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逮捕通知书,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内蒙古公安厅于2004年12月30日对公司董事长郑俊怀等5人执行逮捕。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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